一、地源热泵系统技术介绍
1.4地源热泵系统相关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1、 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